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工程院办公厅2024年9月13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专业机构受中国工程院委托,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重点专项管理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中国工程院是重点专项的主责单位,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重点专项的工作组成员单位。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强化国家高端智库职能,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二)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重大调整事项及批复、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三)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四)指导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加强制...
发布时间: 2024-09-29 15:53:53